【企业困惑】
小吴是某公司行政人员,自从她怀孕两个月以来,就向公司申请长期病假且不能提供医院有效的休假证明,无视公司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但是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保护女职工,不能因女职工怀孕等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可以与小吴这样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翰尔森观点】
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为企业不得与“三期”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更有部分女职工视怀孕为“避风港”,我行我素,无故缺勤。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三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公司经营困难,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三期”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是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公司能证明小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受其怀孕影响。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翰尔森提示】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企业规范运行和行使劳动用工管理权的重要方式之一,如按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与怀孕女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确保自己的规章制度合法合规,否则在诉讼或争议中将存在巨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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