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
| |
| |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已经2001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予以 |
| 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
| |
市长 刘淇 |
|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
|
|
| |
| 第一章 总 则 |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
| 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 |
| 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据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
|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 |
| |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
| |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 |
| 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 |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
| |
第五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
| |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 |
| 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 |
第七条 工会依法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 |
| 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 |
| 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
| |
|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
| |
第八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 |
| 合同。 |
| |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 |
| 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 |
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
| |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
| |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 |
| 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如实向用 |
| 人单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
| |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
| |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 |
| 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
| |
(一)劳动合同期限; |
| |
(二)工作内容; |
| |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
| |
(四)劳动报酬; |
| |
(五)社会保险; |
| |
(六)劳动纪律; |
| |
(七)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
| |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
| |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 |
| 约定下列内容: |
| |
(一)试用期; |
| |
(二)培训; |
| |
(三)保守商业秘密; |
| |
(四)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
| |
(五)其他事项。 |
| |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
|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 |
|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 |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
| |
(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
| |
(三)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 |
| |
(四)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连续工龄 |
| 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
| |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
| 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 |
| 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