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办发[2005]136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为进一步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简化操作,

加快农民工参保工作进度,使更多农民工及早纳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保

障范围,

现就按照 “低缴费、保当期、保大病” 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参加

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简化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企业下属项目工程经理部受企业法人委托后可作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

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项目工程经理部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手续,由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并同时递交《企业法人授权书》和

用于缴费的银行帐号。


二、以项目工程经理部为参保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

病后,由单位到办理参保手续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核定工伤待遇的手续。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个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缴费人员类别的

信息,由用人单位负责核实,并填入《北京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

》(附件1)。


四、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时,应当向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递交《北京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和《北京市农民工参加基本

医疗保险单位信息采集表》(附件2)。


五、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实行单位集中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就

医管理办法,单位选择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

机构范围内选择。农民工急诊就医或转诊转院,按照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办理。单位集中选择的两家定点医疗机构情况,由单位负责填入《北京市农民工参

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


六、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再发放《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由区县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发放《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住院就医卡》(以下简称《

就医卡》,附件3)。《就医卡》按照参保农民工人数的2%发放,农民工不足100人

的按2张发放,用人单位需要增加发放数量时,可向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

请,经批准后可增加发放数量。


《就医卡》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制作,作用与《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相同。《就医卡》首页内容由用人单位填写,内页内容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完成住院

医疗费用结算后填写。《就医卡》同时加盖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专用章(钢印)

和单位公章后有效。用人单位要妥善保管《就医卡》,不得遗失。《就医卡》不得

外借、伪造,不得冒名顶替就诊,如发现将依法处理。


七、农民工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就医卡》,定点医疗机构

认真核实农民工身份证和《就医卡》后,还应当通过“96102”电话确认个人参保

及所在单位足额缴费情况。定点医疗机构确认无误后,农民工住院发生医疗费用,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结算;不符合要求的,其医疗费全部由农民工个人

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算。


八、本通知下发前农民工已按缴费工资基数2%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同一单位连

续缴费的,仍可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按原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办理住

院医疗费用的结算。


九、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北京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

2.北京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信息采集表

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住院就医卡

 





<<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