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 |
| 提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最受用人单 |
| 位和劳动者关注,关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切身利益的全新劳动合同法 |
| 即将出台。这部重要的法律草案,通过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 |
| 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劳动关系的 |
| 和谐与稳定。这部法律的出台,将成为亿万劳动者维权的“武器”,同 |
| 时也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乃至企业全面经营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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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算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是1994年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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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法确立的制度,在部分企业中得到了较好的执行。但是仍有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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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尤其不愿意签定长期的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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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更不愿意承认与劳动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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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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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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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已经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双方未以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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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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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手续。未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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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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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之日起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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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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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理解不一致,应当按照通常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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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纳最有利于劳动者的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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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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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对签定劳动合同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承认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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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劳动关系的存在,特别是在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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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理解不一致的,以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为准,这明显加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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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给用人单位增加了责任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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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试用期期限不可随意约定1994年劳动法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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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切不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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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经济补偿金。这就造成了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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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问题,《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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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约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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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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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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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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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无效,由劳动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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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责令用人单位依本法改正,违反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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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违法约定的试用期的期限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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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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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定。现在许多用人单位与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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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签定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都比较短,一般都在一年左右。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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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依相关规定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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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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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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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6个月不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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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劳动合同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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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计算经济补偿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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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减少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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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以上措施,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的劳动合同越长,合同终 |
| 止或解除时,支付的经济补偿就相对减少一些,可以促进用人单位与劳 |
| 动者签定长期的劳动合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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