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草案对企业用工造成的影响》

 

 

      2005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
提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最受用人单
位和劳动者关注,关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切身利益的全新劳动合同法
即将出台。这部重要的法律草案,通过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
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劳动关系的
和谐与稳定。这部法律的出台,将成为亿万劳动者维权的“武器”,同
时也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乃至企业全面经营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
 
1、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算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是1994年劳
  动法确立的制度,在部分企业中得到了较好的执行。但是仍有一
  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尤其不愿意签定长期的劳
  动合同,更不愿意承认与劳动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
 
  因此,《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
  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应
  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已经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双方未以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手续。未以
  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
  动之日起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
  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理解不一致,应当按照通常的理
  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纳最有利于劳动者的解
  释。
 
  上述规定对签定劳动合同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承认了事
  实劳动关系的存在,特别是在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劳动合同
  的内容理解不一致的,以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为准,这明显加大
  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给用人单位增加了责任和负担。
 
2、 试用期期限不可随意约定1994年劳动法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被
  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切不支
  付经济补偿金。这就造成了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
  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约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
  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
  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无效,由劳动保障部
  门责令用人单位依本法改正,违反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违法约定的试用期的期限向
  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 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定。现在许多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签定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都比较短,一般都在一年左右。因此,
  《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依相关规定解除、
  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按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
  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6个月不满
  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劳动合同续
  签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计算经济补偿时,
  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减少10%。
   
      采取以上措施,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的劳动合同越长,合同终
止或解除时,支付的经济补偿就相对减少一些,可以促进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签定长期的劳动合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