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

一、哪些人可以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实施意见》明确,用人单位可以为其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即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其所称超龄就业人员,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的就业人员。
其所称实习生,是指本市职业学校统一安排或者批准自行到用人单位进行岗位实习的在校学生,以及与用人单位约定实习期1个月及以上的本市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二、如何确定缴费基数?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缴费基数按照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报酬高于本市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照缴费基数上限确定;劳动报酬低于本市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确定。
缴费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确定并实行浮动考核。
三、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保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发生争议怎么办?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与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按照相关协议或约定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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