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通知中新增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和领取申请渠道。
一、新增3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
参加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
一是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是出国(境)定居。
四是申请领取个人养老金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五是申请领取个人养老金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的。
六是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注:
在前三项的基础上,增加了3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
另外参加人死亡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二、新增2类个人养老金领取申请渠道
在此前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申请领取的基础上,增加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以及参加人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类申请渠道。
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个人养老金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每年缴存上限为12000元,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1、在缴费环节
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2、在投资环节
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领取环节
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注:
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费,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
2025年12月31日前缴存个人养老金,可在限额内据实享受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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