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期限每年8月1日到9月30日,在9月30日前用人单位需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这些问题需关注。
一、哪些单位需要缴纳残保金?
按照《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9〕1333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残保金上一年度工资总额是按税前还是税后工资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三、残保金怎么计算?
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2025年缴纳所属2024年度的残保金,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2024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4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4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举例:
北京某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为500人,年平均工资10万元,由残联部门审核实际安置了8名残疾人就业。
若该企业安置8名残疾人就业,企业安置残疾人的比例为8÷500×100%=1.6%>1.5%,达到规定比例免征残保金。
若该企业安置5名残疾人就业,企业安置残疾人的比例为5÷500×100%=1%,可按50%比例缴纳残保金为(500×1.5%-5)×10×50%=12.5(万元)
四、在职职工人数怎么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12个月人数相加除以12),结果须为整数。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文件规定,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是否四舍五入由单位自行决定。
五、残保金的计算依据包含单位雇佣从本单位退休的人员和从其他单位退休的人员吗?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因此,单位雇佣从本单位退休的人员和从其他单位退休的人员符合上述规定的,属于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六、残保金申报时,兼职、实习生算季节性用工吗?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企业临时生产经营需要招录的实习生、兼职等如果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则属于季节性用工,如果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则不属于。
七、单位雇佣的外籍员工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因此,单位雇佣外籍员工符合上述规定的,属于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八、残保金自行申报时需要提供职工人员和就业人数吗?
缴费人自行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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