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开始!2026年北京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工作

发布时间:2026-03-05
关键词:残疾人保障金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京残发〔2022〕5号)要求,从2026年3月1日起北京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和审核工作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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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对象


2025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


注:残疾人为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按年申报,申报审核期为3月1日至10月31日



三、残疾人申报条件


1、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与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之前)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


2、依法依规支付残疾人工资;


3、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四、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可以采取三种方式进行申报:


1、网上申报


登录北京市残联官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专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中“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专栏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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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入高效办成一件事—法人办事—生产运营—残保金征缴一件事—立即办理。

 

2、现场申报


用人单位可以准备资料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进行申报。


3、邮寄材料申报


用人单位可以邮寄申报材料至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进行申报。



五、残保金政策


1、《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9〕1333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2、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保金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企业通过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减免残保金,既合法合规用工,又节省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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