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征求意见稿公布 哪些调整需要关注
哪些人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征求意见稿》中,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取得职称。”
第三款修改为:“申报人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在政务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其他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非公领域人才和自由职业者能参加职称申报吗?
《征求意见稿》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和自由职业者等申报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其申报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具体要求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畅通了非公领域人才和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渠道。
职称活动中哪些情形属于失信行为?
本次重点对信用管理方面条款做了修订。
一是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健全职称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称活动中相关人员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职称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
二是明确评审单位实施信用管理的具体职责内容,包括制定职称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具体办法,在所实施的职称活动范围内按照规定认定失信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理,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记录和汇总失信行为信息并按照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归集。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在职称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一)申报人存在承诺不实、申报评审材料造假、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等情形;
(二)评审专家存在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评审专家资格,在评议、打分、投票等环节存在明显不公,在职称工作中未遵守保密、回避等规定,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违规为他人或者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
(三)职称评审工作人员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审核职责,在职称工作中未遵守保密、回避等规定,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者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
(四)其他失信违规情形。
职称评审有哪些基本程序?
1、申报、审核
申报人应满足申报条件要求,按照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先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后,逐级报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审核。
2、评议组或评审专家评议
对申报人提出评议意见,作为评审会议表决的参考。
3、评审
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投票表决。
4、评审结果公示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评审结果确认、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
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评审通过人员应当向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
不同群体的职称申报流程有什么不同?
1、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
一般情况下,由用人单位对其业绩情况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申报,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应评审机构。
2、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
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具体来说可在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等地设立的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或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进行职称申报。
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被派驻外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
3、自由职业者
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根据属地原则,申报参加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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