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围绕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作为认定的三要素。
一、工作原因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与其所受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伤害;
✅因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受到伤害;
✅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到伤害;
✅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不包括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
二、工作场所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
✅用人单位能够对职工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
✅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三、工作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但不限于:
✅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
✅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
✅加班时间。
首页
产品
导航
工资查询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