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

发布时间:2026-03-30
关键词:工伤认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规定,首次明确居家办公、多场所流动、上下班合理路线等新型用工场景工伤认定规则。



一、认定工伤符合的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了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需同时满足的的法定条件,包括合理时间、合理路线、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二、符合“上下班途中”的界定


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


包括: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其他属于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注意: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确定应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等统筹考量,但不包括休假等属于开展个人活动或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



三、事故需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


“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职工在事故中属于“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符合认定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没有确认交通事故事实存在且申请人不能证明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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