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涉及福利年休假、年休假安排告知义务,以及工龄累计计算等年休假的常见问题,分享案例以供学习。
案例一:除双方另有约定或用人单位有相关规定外,劳动者未休福利年休假的,不享有未休年休假工资
【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在公司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后,除每年应享有的法定年休假外,另享有一定天数的福利年休假,并明确未休完的福利年休假,不能折现。劳动者张某某主张,其未休的法定年休假及福利年休假均应获得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公司则主张未休的福利年休假不能折现。双方对未休年休假工资事宜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包括福利年休假和法定年休假两部分。
对于法定标准以上的权利义务,需按照双方约定内容确定。
张某某未举证证明对未休福利年休假按照法定年休假标准给予补偿有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故对张某某主张福利年休假亦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法定带薪年休假制度旨在保障职工的休息权,是在考虑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的基础上对职工作出的法定补偿;
而福利年休假系用人单位按照经营情况、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等因素自主给予的特殊福利,其性质不同于法定带薪年休假。
除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对未休福利年休假工资或补偿标准进行约定或规定外,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福利年休假工资补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应明确告知劳动者休假性质
【案情简介】
某公司于2023年春节放假期间,在法定假期基础上,额外放假至正月十一日,并足额向员工发放放假期间工资。后劳动者李某与某公司产生纠纷,双方对未休年休假天数存在争议。
某公司主张公司春节假期安排的放假天数多于法定节假日,且公司均足额向李某发放工资,故春节期间公司安排多休的天数应作为已休的年休假进行扣除。李某主张春节放假期间多休假期并未告知为年休假,故上述天数不应作为年休假抵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主张春节期间多于法定假期的天数应作为年休假予以扣除,但其出具的放假微信群截图仅显示安排劳动者春节放假,未能体现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故在计算未休年休假天数时,不应将春节期间多休假期天数作为年休假扣除,某公司仍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考虑春节团聚需要,出于人文关怀,在法定假期的基础上安排劳动者额外放假,应值得肯定。
但用人单位以春节假期形式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应通过放假通知、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告知劳动者,并正常支付该期间工资,避免因放假性质不明产生争议。
用人单位未明确告知劳动者以年休假延长放假天数的,不宜抵扣劳动者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案例三: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需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包括其在不同用人单位的累计工作时长
【案情简介】
武某于2021年10月8日入职甲公司,担任销售总监,2022年9月2日离职。双方就武某应否享有年休假存在争议。
甲公司主张,武某在甲公司未连续工作满12个月,故武某在法律上不具备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甲公司无须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武某称其入职甲公司前,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依法享有年休假。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武某提交的社保记录情况,武某入职甲公司前连续工作已满一年,依法应当享有年休假。甲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安排武某休年休假,故甲公司应支付武某未休年休假工资。
【典型意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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