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健委联合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工伤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进行了统筹规范,看看哪些新规范需要注意。
一、明确适用范围
工伤职工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
1、工伤职工鉴定: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鉴定: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鉴定。
二、统一鉴定程序
根据办法规定工伤职工鉴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鉴定均为两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初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对初次鉴定不服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为最终结论。
同时对工伤职工的复查鉴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重新申请鉴定的程序及要求,予以了明确规定。
注: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合理期限。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病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三、减少不必要材料
减少不必要材料,规定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网络接收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优化服务方式,对伤病情危重无法按要求参加现场鉴定的被鉴定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采取上门鉴定、委托鉴定等方式进行鉴定。
四、压缩鉴定时限至15日
办法压缩了鉴定时限,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时限从20日压缩至15日,同时要求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完善无障碍服务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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